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

1. 犯罪目的不同 :
挪用公款罪:行为人目的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,打算将来归还。
贪污罪:行为人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,不准备归还。
2. 行为方式不同 :
挪用公款罪:通常表现为擅自决定使用公款,可能采取欺骗手段,但一般不涉及侵吞、盗窃、骗取。
贪污罪:表现为使用侵吞、窃取、骗取等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,可能采取销毁、涂改、伪造单据等手段。
3. 侵犯的客体不同 :
挪用公款罪: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、使用和收益权,没有侵犯处分权。
贪污罪: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,包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权。
4. 犯罪主体不同 :
挪用公款罪: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。
贪污罪: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、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。
5. 司法实践中的转化 :
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,并采取了如携带公款潜逃、使用虚假发票平账等手段,可能转化为贪污罪。
以上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。需要注意的是,具体情况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



